排汙許可證製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汙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申領排汙許可證手續,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後獲得排汙許可證後方能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製度。
總量控製是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簡稱,它將某一控製區域作為一個完整的係統,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內的汙染物總量控製在一定數量內,以滿足該區域的環境質量要求。總量控製包括環境容量控製和目標總量控製,前者根據環境本身容納汙染物的能力來確定向環境中排放的汙染物的數量,後者根據某一時期環境汙染狀況來設定向環境排放的汙染物的數量。我國的總量控製一般是目標總量控製。
總量控製是一種宏觀、目標性的政策,隻提出一種實現汙染物排放控製的思路及目標,沒有具體的實現方法和手段,必須結合其它相關製度才能實現環境目標。排汙許可證製度正是這樣一種製度。它將汙染物總量控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規定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去向,是實施總量控製的重要手段。同時,排汙許可證製度具有獨立性,既可適用於濃度控製,也是唯一強調總量控製的製度。既可以管理一般汙染物,也可以管理實行總量控製的重點汙染物。
總之,總量控製是排汙許可證製度的一項特殊要求,有其特定的使用範圍,並不適用於所有排汙行為,而排汙許可證製度適用於所有排汙行為的全過程管製。